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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4-03-24854

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此次发布的《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涵盖金融审判执行、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案例培育等情况,呈现了该院立足首都金融审判工作特点,全面总结北京金融法院以审判树规则,以协同促治理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北京金融法院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以首善标准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金融司法保障。典型案例包括:

(1)市场化重整助力保险公司“涅槃重生”——某财产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保险机构破产重整案,为金融风险司法处置提供案例示范。该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引入实体企业投资,用于对保险公司职工债权、保单债权、普通债权等各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进行全额现金清偿、调整原股东权益并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对某财险公司现有职工进行全员现状承接。近8000名保单债权人未受重整程序影响,实现金融风险处置在涉众群体层面隔离。

(2)精准核算证券侵权纠纷投资者损失——众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运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进行损失核算,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损失核算选择,丰富了损失核定方法体系,充分融合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专业理论与技术,确保核算结果的精确性与可靠性,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更为可靠的技术支持。该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将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告知义务——余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对我国保险法询问告知主义的实践阐释。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是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作出如实回答,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无须主动告知。特别是人身保险中,保险机构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若询问按照社会普通认知足以使投保人产生理解偏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询问范围及询问内容存在争议,应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4)畅通“第一受益人”索赔通道——某汽车配件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10年前,保险标的早已灭失,北京金融法院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明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金额产生争议,保险公司已收取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经法院释明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我国保险法虽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规定,但商业实践中大量出现在财产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的交易安排,体现了实体经济对财产保险分散风险、促进交易的功能需求。本案立足实践需要,合理解释法律,明确: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同意设立“第一受益人”,保险标的已全损或推定全损,“第一受益人”以其对被保险人的债权余额为限,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保险金。

(5)有效厘定仲裁协议效力边界——某集团公司诉郭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典型意义:仲裁以当事人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只有经当事人明示授权,仲裁庭才能取得处理纠纷的权力。对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定能否适用于从合同,要以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究为杉心。在主从合同仲裁效力问题审查上,要从主从合同的关系、主从合同的性质、主从合同的当事人、仲裁条款的要式性,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质,仲裁条款效力扩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角度等问题进行审查。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适用于从合同。在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无法推定担保人默示接受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6)支持金融监管规则操纵市场行为——杨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控制发布利好信息、利空信息等信息发布节奏并与证券交易相互配合,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信息操纵市场的故意。证券监管机构在计算该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时,一般应以证券价格尚未被影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作为认定证券成本价格的基准。

(7)精确认定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主体——吴某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外汇管理行政处罚中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四个考量因素:一是是否有合法存在的单位且以单位名义实施。对于虽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若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参照刑法上的规定以个人论。二是主观上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违法。三是客观上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犯罪论处。四是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才以单位违法论。

(8)“活封活扣”为新能源企业纾困解难——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光伏电力公司执行案

典型意义:该案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平台,贯彻能动执行理念。以重建企业信用,恢复当事人信任关系为着力点,发挥营商环境工作室特邀专家顾问的智囊优势,对被执行企业的创新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做系统性评价。精准评判被执行企业的综合价值,助力被执行企业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债权的全部清偿。同时,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工作新机制为指引,引导资本向善和服务实体经济,实实在在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困境、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服务民营经济稳定发展。

详细信息: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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