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涉绿色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及白皮书
10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2024年涉绿色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白皮书分析,随着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提速,新类型交易不断出现,涉绿色金融商事案件呈现出案件绝对数量日趋上升、涉诉金融机构多元化、新能源产业链涉诉较多、案件标的额同步增长等特点。同时,也存在绿色金融规则体系尚未健全、绿色投资风险管理有待加强、绿色融资合规审查尚需完善、绿色发展创新举措尚待深化等问题。
浦东法院发布了8起涉绿色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包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类型,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林某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绿色资管产品管理人应依法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同时作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应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内容以及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该证券公司被监管部门认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对投资者未有效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对被投绿色企业及绿色项目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丧失自主决定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一方面明确了管理人在推介绿色资管产品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履行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切实做到“卖者尽责”;另一方面,投资者在投资绿色资管产品时,也应打破保本保收益的固有认知,树立“买者自负”意识,正确认识投资风险。
案例二:刘某与某股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销售机构在代销绿色基金产品时应尽到谨慎勤勉的审查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绿色基金产品时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的审查义务。国家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但同时,无论是基金销售机构还是投资者,均应警惕某些基金管理人利用绿色基金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对投资者实施欺诈行为。本案被告作为基金产品的销售方,相较于投资者具有更强的风险甄别能力,其不应仅充当资料的传递者,而应把好绿色投资风险管理的第一道关,对绿色基金是否真实、适销、是否处于封闭期等情况进行审慎审查,将投资者的风险把控于实际投资之前。此外,投资者自身亦应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如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所投产品的真实情况,避免盲目轻信高收益宣传。本案的裁判有利于规范绿色基金产品的销售行为,防范假借绿色基金产品套取资金的行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发电项目收益可认定为应收账款并作为质押标的
【典型意义】绿色融资担保方式包括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绿色设备抵押担保、绿色企业不动产抵押担保等。对于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效力判断,一方面,需要对应收账款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即对诸如风力、沼气、水利发电、绿色基站等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确定其可期待性及可确定性,具体可从绿色项目的应收帐款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基础交易关系、绿色债权实现的基础条件是否已具备、绿色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得以稳定实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另一方面,要审查绿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及出质登记情况,质押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及质押担保的范围与出质登记是否一致等。此外,本案裁判亦反映出,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特定收款账户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实现应收账款质权,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应收账款未合理识别、未特定化问题,也可直接确定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从而降低诉讼维权成本。
案例四:某融资租赁(中国)公司与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非典型违约责任的认定
【典型意义】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的方向转型。融资租赁企业在支持个人及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提升新能源汽车普及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以新能源汽车为租赁物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租赁物的转移风险亦不可忽视。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一旦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则不仅违反了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的约定,也会对租赁物的担保功能产生严重损害。相较于逾期支付租金等常见违约情况,该行为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非典型违约情形。对此,法院应综合承租人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出租人权利受损的情况,依法保障金融机构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在相应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尊重各方约定,出租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案例五: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电业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具备可期待性和确定性的未来绿色应收账款可叙作保理
【典型意义】随着绿色金融的创新发展,风电、水电等未来绿色收益作为保理融资的基础资产开始受到关注,绿色应收账款的确定性和可期待性则成为其能否叙作保理的主要争议焦点。本案裁判明确,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且保理人审查了企业过往一定期间的电费支付票据、资金流水、交易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电费收益稳定且持续产生,应当认定对案涉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存在合理可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理关系。本案在确认绿色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模式的同时,也明确金融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须严格核查绿色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为保理商、融资企业以及最终债务人等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预期和权益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的框架下开发更多符合绿色标准的融资工具,为绿色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创新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六:某实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以不适格绿色资产开展售后回租的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典型意义】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对绿色租赁物适格性的审查,若所涉绿色资产本身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亦难以成立。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与绿色产业资产价值高、回报周期长的融资需求相适应,融资租赁产业应加大对绿色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绿色产业中的碳资产、生态资源等新型资产类型是否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要求,则需要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时着重审查。绿色融资租赁租赁物的适格性可以通过租赁物是否具备可流通、可特定化、非消耗物、权属明晰等基本特征进行确定,如本案中所涉租赁物与生态环境紧密相连且难以分割,资产具有较强公益属性,而产生收益的功能属性偏弱,亦难以在市场进行流转并确认价值,在此情形下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租赁物。对于已基于不适格租赁物开展的绿色融资租赁业务,应依据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案例七: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使绿色项目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当前,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行动目标。绿色发展并非仅关注经济效益,而是要努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及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形成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优质绿色企业匹配优质金融资源、绿色发展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的良性发展循环。然而,在绿色发展项目推进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类风险挑战。本案中,企业由于对绿色项目经营风险估计不足和对土地利用政策掌握不全,融资人风电项目被当地政府责令停工,存在无法建成并网的风险,导致绿色项目未能有效开展,进而形成违约。为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东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坚持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绿色项目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为挽救该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浦东法院积极联络协调各方当事人,通过案外人担保以及履行期限调整的方式最终达成调解方案,促成案涉新能源纠纷矛盾化解,一方面为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提供更多保障,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为债务人解除暂时的困境、促进案涉风电新能源项目施工争取了宝贵时间。
案例八:王某等与某证券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示范判决+诉前鉴定+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快速化解群体性绿色金融纠纷
浦东法院不断探索完善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形成“示范判决+诉前鉴定+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新模式快速化解群体性绿色金融纠纷,服务保障绿色金融健康发展。在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案件生效后,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平行案件,引导当事人参照示范判决的结果,选择适当的调解机构组织调解,创新平行案件诉调先行鉴定机制,并及时满足平行案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求,高效化解群体性金融纠纷。针对案涉某证券公司绿色资管产品系列群体性纠纷,浦东法院已委托、委派调解成功102件,既确保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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