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机制演进及其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研究——碳税研究系列(二)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5-04-03【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碳关税的起源、现状、发展及其对国际贸易和相关产业的影响。通过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具体政策的分析,阐述了碳关税对全球贸易格局的转变,产业结构的新调整,尤其对中国出口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同时,探讨了中国在应对碳关税过程中,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市场机制完善、国际合作等方式实现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碳关税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打响未来出海的第一枪。
【关键词】碳关税 碳边境调节机制 国际贸易 产业结构调整 绿色发展
一、碳关税的概述
(一)何为碳关税
碳关税(Carbon Border Tax),全称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是一种旨在通过经济手段限制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特殊关税形式,其核心逻辑是:一国对进口产品按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强度征税,以平衡本国与外国企业在碳成本上的差异,避免“碳泄漏”,即高碳产业向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转移。征收碳关税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进行定价,促使进口商和生产商采取更积极的减排措施,以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4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报告,全球碳定价机制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自2021年7月16日上线启动交易以来,发展态势良好,但目前尚未与欧盟碳市场建立互认机制,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出口到欧盟的产品暂时无法通过我国碳市场产生的碳减排量来抵免欧盟所征收的碳关税。不过,依据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国缴纳的碳税,作为其在出口国支付的碳排放费用,可以在欧盟征收的碳关税中获得相应的抵免。鉴于此,我国有必要构建一个完备且有效的碳税制度,积极应对欧盟实施碳关税所带来的影响。
全球迈向碳中和的背景下,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率先实施严格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本土企业为碳排放付费。但进口商品若来自无碳定价的国家,可能因成本更低而冲击本土产业,同时导致全球碳排放总量未减少。碳关税由此被提出,既是气候政策工具,也被视为贸易竞争的新规则。
(二)碳关税的背景
碳关税的缘起可追溯至21世纪初,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其核心是发达国家试图通过贸易手段将碳减排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同时保护自身产业竞争力。
1.国际气候协议的推动与矛盾
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2001年,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先后退出该协议,开始寻求新的减排约束机制。2007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首次提出“碳关税”的概念,主张对未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征收进口税,以平衡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下的产业竞争劣势。
2015年《巴黎协定》签署后,全球气候治理进入新阶段,发达国家率先启动碳减排规则体系的构建。以欧盟为代表的工业化经济体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政策工具,试图建立基于自身减排标准的国际贸易新秩序。这一趋势引发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因其认为现行制度框架未能充分考虑历史累积排放的权责划分问题,即: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产生的温室气体占全球历史排放总量的65%以上。面对争议,欧盟等实施方以“应对碳泄漏风险”为政策辩护,主张通过碳关税防止高碳产业向环境规制宽松地区转移,但其政策设计中的单边主义倾向仍持续引发国际社会争议。
2.发达国家经济与战略需求
在全球化产业链重构背景下,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欧美发达国家传统高碳产业,例如钢铁、水泥、化工等,正面临新兴经济体低成本产品的市场竞争压力。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度性设计,将带着浓烈主观色彩的碳关税制度包装为“气候治理工具”,这种“绿色工具箱”的运用,在环境治理外衣下隐藏着深刻的产业保护诉求。典型案例可见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嵌入的“国际储备配额”条款,该机制要求进口商为碳排放超标产品购买配额,本质上构成针对发展中国家工业制品的变相关税。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演进路径清晰展现出规则制定权的战略布局。该机制通过三重制度设计实现权力渗透:首先,建立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基准的碳定价规则;其次,设置覆盖钢铁、铝业、水泥、电力及化肥等五大核心领域的监管网络;最后,构建碳成本核算、认证核查、配额交易等配套制度体系。自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立法提案,到2023年5月完成立法程序确定2026年试运行、2027年全面实施的路线图,欧盟正系统性推进全球碳定价规则的建制进程,其战略意图在于重塑国际贸易秩序中的气候话语权体系。
3.跨国公司供应链的碳约束
供应链碳约束正在悄然增加跨国公司的治理杠杆。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体系中,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碳管理正从自愿性举措演变为强制性规制工具。以沃尔玛为代表的跨国零售巨头自2017年起实施的供应链碳足迹核查机制具有典型意义:通过建立覆盖全球逾十万家供应商的碳排放数据库,要求供应商定期披露全生命周期排放数据,并将减排绩效与采购配额直接挂钩。这种基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治理策略,使得碳约束穿透了传统的国家边界,在电子产品、纺织服装等碳密集型产业链形成强制性传导机制。
二、碳关税的发展演变
(一)碳关税制度的演进
1.第一阶段:理论预见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发达国家、经济转轨国家和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三类,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于1994年生效后,1995年召开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正式启动首个国际减排协议的谈判进程。
2.第二阶段:酝酿准备
在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在日本京都召开,会议期间通过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首份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京都议定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次为附件B国家(涵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需要降低。与此同时,非附件B国家(发展中国家)则无需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
然而,在2001年,美国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一举动给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尽管如此,在国际社会的持续努力下,《京都议定书》最终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作为该议定书的主要倡导者,欧盟早在2002年5月31日就率先完成了批准程序,并且着手构建系统性的减排政策体系。2003年,欧盟通过了具有开创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立法(2003/87/EC指令),该体系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成为全球首个强制性的碳市场。在初期阶段(2005—2007年),EU ETS主要针对能源、钢铁、水泥等重工业领域的固定排放源;从2008年开始,该体系逐步扩大了其覆盖范围,不仅纳入了更多的温室气体种类,还将航空业等新的领域纳入了监管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自身碳市场建设的同时,欧盟也对其他国家减排力度不足的情况表示了关注,并且对可能出现的碳泄漏风险保持了高度的警惕。
3.第三阶段:立法实施
在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21)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正式通过了《巴黎协定》。该协定开创性地确立了“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以内”的全球温控目标,并且构建了“国家自主贡献(NDC)+全球盘点(GST)”的双轨机制,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承诺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的有机结合。《巴黎协定》在创纪录的短时间内,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21年11月,COP26通过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推动各国进一步强化了气候承诺。截至当前,已有超过150个国家提交了2030年的减排目标以及碳中和愿景,展现出全球气候行动前所未有的共识。
作为气候治理领域的积极引领者,欧盟率先提出了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并重新启动了碳关税议题的讨论。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洲绿色协议》,明确将2030年的减排目标提升至50%~55%(以1990年为基准),并且推出了一揽子“减碳55”(Fit for 55)政策方案,重点改革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引入了碳边境调节机制。2021年6月,《欧洲气候法》完成了立法程序,使减排承诺具有了法律强制力。碳关税立法进程经历了诸多波折:自2021年7月草案提出之后,欧盟委员会、议会和理事会经过了近两年的多轮磋商与修订,最终在2023年4月达成了一致。该法规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成为欧盟应对碳泄漏、维护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各国碳关税的发展
1.碳关税领域的代表——欧盟
目前,全球碳关税机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推行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先行者,欧盟通过这一创新性政策工具,旨在平衡气候雄心与产业竞争力。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CBAM立法,标志着全球首个跨境碳定价机制进入实施阶段。该机制实质上是对进口至欧盟的特定高碳产品,根据其隐含碳排放量征收相应费用。
根据2023年8月17日公布的过渡期实施细则,CBAM将分阶段实施。
过渡期安排(2023年10月1日-2025年底):进口商仅需履行碳排放数据报告义务,暂不实际缴纳税费。
正式实施阶段(2026年起):初期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能六大高碳行业。采用渐进式配额分配方案,免费配额比例逐年递减,至2034年完全取消。建立碳成本抵扣机制,允许扣除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
值得注意的是,CBAM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形成政策协同,共同构成欧盟碳定价机制的双支柱。当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超过欧盟标准时,进口商需购买相应CBAM证书,确保国内外企业承担同等的碳成本。这一设计既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有效防范了碳泄漏风险。
2.碳关税领域的代表—其他诸国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23年11月发布《碳边境调整机制实施路线图》,明确将于2027年1月1日实施覆盖钢铁、铝业、化肥等六大行业的碳关税制度,其核算体系创新性地纳入了间接排放计量标准。加拿大则通过修订《温室气体污染定价法》,计划将碳关税嵌入现有碳定价体系,目前正处于行业影响评估阶段。
这些政策演进背后,折射出发达国家在气候治理领域的双重诉求:一方面,各国通过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遏制“碳泄漏”现象,另一方面,各国借机制定权争夺重构国际产业竞争规则。不过,政策差异也暴露出各国在产业保护力度、国际规则协调等方面的立场分歧。这种政策态势预示着全球低碳转型进程将面临更复杂的国际规则博弈。
3.他国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
全球碳关税机制的加速推进,正从贸易成本、产业链重构、规则话语权等多维度对中国形成系统性挑战。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率先落地,叠加美、英、加等国的政策跟进,直接冲击中国高碳产品出口竞争力。以钢铁行业为例,若按欧盟当前碳价全额征收碳关税,中国出口成本将激增预估23%~28%。而美国《清洁竞争法案》(CCA)基于国内碳强度基准的计税方式,更使国内重点行业达标率不足。这种成本压力呈现显著分化:头部企业通过绿电替代和工艺升级可将成本增幅控制在合理区间以内,但是,中小型企业若完全承担碳成本,部分产品出口利润率将跌入负值区间。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产业链的重构压力。英国将间接排放纳入核算范围。同时,欧盟要求2026年前完成数字产品护照认证的技术壁垒,进一步抬高了出口门槛。与此同时,越南、墨西哥等“碳洼地”国家凭借自贸协定优势吸引产业转移。特斯拉更要求中国供应商2025年前实现绿电认证,凸显产业链绿色重构的迫切性。
国际规则博弈的复杂性更为严峻。各国碳关税核算标准的分歧形成“隐性壁垒”:欧盟坚持ISO14064标准且拒绝互认中国绿电凭证,美国采用EPA体系并排斥中国CCER碳信用,英国则以供应链追溯技术构筑壁垒。
这种严峻影响,既揭示了碳关税带来的显性成本压力,更凸显出隐藏在技术标准、数字认证等领域的隐性规则挑战。中国需在守住发展底线的前提下,将外部压力转化为低碳技术创新和全球气候治理能力建设的战略机遇。
三、我国碳关税发展现状
在碳市场法治化建设中,强化数据质量监管与市场交易规范成为碳市场发展的双轮驱动。以甘肃省为例,2023年全省完成发电、石化、化工等7大行业123家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若干措施》,从制度层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2024年,甘肃配合生态环境部完成第一阶段碳排放报告质量检查,十四条问题线索全部整改销号。在全国碳市场2023年度第三个履约周期中,甘肃发电行业22家企业提前完成0.94亿吨配额清缴履约率100%;全年碳排放配额交易量达268.03万吨,交易额2.31亿元。此外,甘肃正推动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开展碳市场模拟交易,为2025年纳入全国碳市场夯实基础。通过严格执法与市场激励,企业从“被动减排”转向“主动求变”。
当前,我国碳关税的应对呈现“被动防御”向“主动布局”过渡。一方面加速国内低碳转型,完善碳市场;另一方面深化国际博弈,平衡贸易保护与气候责任。未来需进一步整合政策、技术与国际合作,以在全球绿色贸易浪潮中占据主动地位。
四、国内视角:碳关税发展下的挑战与契机
(一)挑战:多重压力倒逼产业变革
1.出口成本飙升与国际竞争力下降
欧盟碳关税(CBAM)覆盖钢铁、铝、水泥等六大行业,中国对欧盟出口的钢铁、铝等产品需支付欧盟碳价(约90欧元/吨)与国内碳价(约60元/吨)的差额,导致企业成本大幅增加。例如,2026—2040年中国对欧出口的CBAM相关产品预计达8.69亿吨,需支付的碳排放成本约2.01亿吨。钢铁行业吨钢成本将增加8%~29%,直接影响出口利润。
2.贸易壁垒与“羊群效应”风险
欧美主导的碳关税政策正在形成全球性绿色贸易壁垒,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已跟进立法。发展中国家可能因高碳出口结构成为主要受冲击对象,例如中国钢铁对欧盟出口依赖度达15%。此外,碳关税可能引发反倾销调查,加剧国际贸易摩擦。
3.数据安全与碳市场地位隐忧
欧盟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但中国部分高碳行业(如石油化工)的碳核算体系尚未完善,存在数据泄漏风险。同时,中国碳市场仅覆盖电力行业,与欧盟规则不互认,导致企业需额外支付碳差价,削弱国内碳市场地位。
4.产业链重构与供应链压力
欧盟计划2030年前将CBAM扩展至所有受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约束的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塑料等。中国石化行业因产业链长、碳排放强度高,面临贸易格局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双重挑战。上游供应商若无法满足低碳要求,可能拖累“中国制造”的全球供应链效率。
(二)契机:绿色转型催生新动能
国际碳金融工具创新,同时碳金融市场扩容与机制完善。中信证券推出“配额回购+远期清算”组合产品,摩根士丹利设立专项碳基金吸纳零售投资者,碳资产质押融资、跨境绿证交易等工具加速普及。中国CCER机制若纳入欧盟抵扣体系,潜在市场规模将突破万亿。中国计划2025年将碳市场扩展至钢铁、石化等八大行业,交易规模或达千亿级。碳配额质押融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等工具创新,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例如,中信证券推出“配额回购+远期清算”产品,降低企业履约成本。
千亿级交易规模爆发。中国碳市场预计2025年扩展至钢铁、石化等八大高耗能行业,年交易额将从百亿级跃升至千亿级,日均交易量增长5-10倍。欧盟碳价当前约90欧元/吨,中国碳价(约60元/吨)与之差距显著,跨市场套利空间推动国际投行加速布局碳期货、碳信用交易。同时,零碳园区与区域协同发展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中国计划2025年建成300个零碳园区,通过“风光储+智能制造”模式整合产业链。例如,钢铁厂利用园区分布式光伏直供电,降低外购电碳足迹。此类园区可享受专项债、绿色信贷等政策红利,成为区域经济新增长极。
产业链深度渗透与衍生需求。碳关税倒逼企业建立全生命周期碳管理体系。例如,欧盟要求2024年后出口商必须使用实际排放数据,而非默认值,催生碳核算服务市场规模超百亿元。同时,氢冶金、CCUS(碳捕集)等低碳技术投资激增,仅中国2025—2030年相关投资预计达130万亿元。同时,低碳技术革新与产业升级使得产业链整体升级改造。碳关税倒逼企业加速氢冶金、CCUS(碳捕集)等技术的应用。例如,中国钢铁企业通过电炉短流程炼钢可降低70%碳排放,目前该技术占比仅10%,未来提升空间显著。光伏行业则通过钙钛矿电池技术提升能效,抢占绿色技术制高点。另外,欧盟要求2024年后企业必须使用实际排放数据,而非默认值,催生碳核算服务市场。安永预测,碳审计、区块链碳追踪等技术服务市场规模将超百亿元。检测机构如国检集团、华测检测已布局碳足迹认证业务。
五、企业视角:碳关税出海的新需求
(一)国际碳市场互联与合作
新修订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提出建立长三角区域碳排放管理协作机制。企业未来可能以此为跳板,推动与全球碳市场的互联互通。同时,企业可参与国际碳交易平台(如欧盟碳市场)的对接,实现配额跨境流通,拓展海外碳资产配置。并且,通过输出中国碳市场管理经验和技术标准,帮助沿线国家建立碳交易体系,形成区域性碳市场联盟。
(二)碳普惠机制国际化推广
新办法明确碳普惠机制,并且支持企业和个人减碳行为转化为可交易的碳积分或减排量。企业可将此模式推广至海外市场,例如:开发跨国碳积分兑换平台,或与国际自愿减排标准(如VCS、GS)接轨,提升国际认可度,鼓励企业开发海外适用的碳普惠场景,如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应用,通过国际认证后纳入全球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三)碳技术服务与咨询输出
企业可以借此“碳东风”,加快技术服务机构出海。国内成熟机构可输出碳核算、核查、数据管理等技术服务,协助海外企业满足国际合规要求。同时,企业可以提供碳排放智慧监测系统、区块链溯源技术等,助力海外市场提升碳管理效率。
(四)碳金融产品创新与跨境应用
新办法中提出鼓励企业加快碳金融创新。企业可设计跨境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探索碳配额质押融资,为海外项目提供绿色资金支持。结合国际ESG标准,推动碳资产与国际绿色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SLL)等金融产品融合,提升企业海外融资能力。
(五)自愿减排量(CCER)国际交易
企业可通过开发高质量国际自愿减排项目,如林业碳汇、甲烷回收,获取CCER并在全球市场交易,满足跨国公司的碳中和需求。推动中国自愿减排标准(如碳普惠)与国际主流机制互认,增强中国碳信用的全球流动性。
(六)绿色供应链与碳足迹管理
企业可要求海外供应商提供低碳认证,构建全球绿色供应链,同时输出碳足迹核算工具,帮助海外合作伙伴提升透明度。依托国内在新能源、节能技术等领域的优势,向海外市场推广低碳解决方案(如光伏、储能系统),带动全产业链出海。
总而言之,碳关税既是挑战,更是倒逼中国产业跃迁的历史机遇。麦肯锡预测,2025—2030年全球低碳技术投资将占据70%的新增市场份额。企业需从战略层面融入绿色发展,以技术革命重塑规则,以制度创新打破壁垒。例如,通过“一带一路”输出智能光伏碳追踪系统等中国标准,构建“气候数据主权联盟”,打破欧盟单边数据霸权。
本文撰写孙嘉浩、孙博宁亦有贡献
注释
1.陈迎:《碳公平视角下碳关税的内在缺陷、深层冲突与国际协同治理》,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4年第34卷第7期。
2.崔志坤、王思雯、祖琪琦:《我国碳税制度设计在欧盟碳关税实施背景下的探讨》,载《税务研究》,2024年第11期。
3.蔡燕、王雅静、赵红霞:《欧盟CBAM对中国钢铁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分析》,载《商业经济》2023年第6期。
4.刘长松:《全球绿色贸易发展与碳中和进程对中国影响的分析与应对之道》,载《经济与管理》2024年第38卷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