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个案指导工作规程》
破产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助自治区高级法院做好全区破产案件的督办工作,支持破产案件合议庭推进破产案件优质高效审判,建立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会员担任管理人的个案进行指导、帮扶的常态化机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管理人会员担任管理人的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帮扶(以下简称个案指导),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协会个案指导工作,根据个案指导需求,由协会个案指导委员会统筹各工作委员会、各业务委员会,通过组建个案指导小组完成。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报会长办公会申请专项指导。
第四条 个案指导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5—15人。组长由个案指导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协会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委员或者特邀的资深破产法理论或实务专家担任。个案指导小组的组长、组员,通过自愿报名、指定、特邀或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推荐后由个案指导委员会确定最终人选。
第五条 如协会委员个人或委员所在社会中介机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情形的,不得参与该案的个案指导工作。如通过指定、特邀或推荐成为个案指导小组成员后,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协会管理人会员可以就其担任管理人的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填制《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个案指导申请/建议表》(格式附后),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个案指导申请。全区各级法院破产案件合议庭,如认为必要,也可以填制《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个案指导申请/建议表》,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由协会组建个案指导小组对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进行个案指导的建议(以下简称破产案件合议庭建议)。全区各地市管理人协会可以就其协会会员担任管理人的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填制《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个案指导申请/建议表》,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个案指导申请。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管理人会员或者破产案件受案合议庭提交的《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个案指导申请/建议表》后,移交给个案指导委员会,由个案指导委员会进行分类、汇总及资料进一步收集(如需)。
第七条 个案指导委员会根据收集的《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个案指导申请/建议表》载明的需要个案指导的问题,统筹组建个案指导小组。由个案指导小组对个案问题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多方面情况,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指导、就同类问题分批集中指导、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召开研讨会指导、分派专门或者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组建具体案件研究小组分析论证等处理程序意见,并统筹做出工作安排。
第八条 在个案指导小组实施个案指导的过程中,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必须提供力所能及的配合,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及重要、关键事实,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并尽可能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者建议。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敷衍搪塞、提供虚假情况或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或关键事实/材料、不积极配合、态度恶劣或者有其他不合作行为的,列入该管理人机构负面评价。
第九条 简单问题、协会制定的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明确的问题、已有先例的问题,经组长同意,即可直接形成指导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受案合议庭。疑难问题,个案指导小组的指导意见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每个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须有个案指导小组5个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开会议事,每个指导意见需有参会议事的个案指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个案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集体复核无异议后方能通过,如不符合上述通过条件的,报协会分管副会长确定指导意见。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报会长办公会申请专项指导确定指导意见。若个案指导小组决定采用研讨会、成立个案研究小组等方式开展个案指导的,由参加人员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个案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集体复核无异议后方能通过,如不符合上述通过条件的,报协会分管副会长确定指导意见。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报会长办公会申请专项指导确定指导意见。
第十条 协会的个案指导意见,由个案指导委员会采用口头方式,短信、电子邮件、钉钉、微信等数据传输方式,书面方式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高效、便捷地通知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指导申请人/受案合议庭。
第十一条 个案指导小组完成指导后,应当向个案指导委员会提交个案指导工作报告。个案指导委员会负责汇总本年度个案指导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提供或经个案指导申请人/受案合议庭同意外,个案指导委员会委员、个案指导小组成员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个案指导过程中接触到的不论以纸质、电子、声像或其他形式记录的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 协会的个案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合议庭、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参考。协会以及协会个案指导委员会、个案指导小组、参与人不对个案指导意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来源:律泊LawPorter公众号)